黄振波
法律执业者
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“公公与媳妇”“继母与儿子”“叔母与侄”“子与父妾”“女婿与岳母”“养子与养母”“养女与养父”等可否结婚?《中央司法部以(53)司普民字12/989号函复同意》: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,为了照顾群众影响,以及防止群众思想:1.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;2.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,经说服无效时,为免发生意外,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(如劝令他们迁居等)。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。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,一般不需作统一规定。
2020-07-29 01:38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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